首页 > 知识百科 > 因公醉酒工伤
知 识 详 解
因公醉酒工伤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8372   发布时间:11-07/15:27
替老板搞接待喝死了算工伤?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遭受伤亡,单位将不会赔钱。昨天,市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修订版,今后工伤行政诉讼案将更加规范化,市民的权利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据悉,今年的前11个月,我市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410件。
  因醉酒而酿下的伤亡如何认定?如何赔付?这一热门话题一直存在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早有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市高院表示,由于这一规定较为笼统,实际生活中有因公醉酒和非公醉酒两类,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高院指出,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有不够明确的地方,此次进行了较大修订,特别对醉酒作了说明。修订后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市高院行政庭王必伟解释,醉酒的情况较为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职工自己喝醉了,在上班时间出事,喝酒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则不认定为工伤。但是,职工受单位领导安排去搞接待陪酒,或销售代表受单位指派为工作宴请客户喝酒,如果喝醉甚至喝死,醉酒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则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工伤。一句话,是否属于工伤,就看醉酒与死亡之间,是否属于履行职责,确系因公醉死就要算工伤,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参照标准赔付。
  醉酒诉讼案件 5年来我市有一起
  市高院透露,自2004年《暂行规定》出台以来,我市仅受理一起因醉酒引起的诉讼案件。2年前,永川一工地施工员下班后喝了酒,次日上班时遇塔吊突然垮塌被砸伤,该工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不予赔付,认为施工员是醉酒。市高院终审认定,施工员醉酒与受伤之间没有关系,遂认定为工伤。
  法官还举例说,比如职工喝了酒去上班,走到单位时,突然因围墙垮塌受伤,其受伤与醉酒毫无关系,也应认定为工伤。
  修订
  挂靠车驾驶员工作中受伤 算工伤
  在新公布的《暂行规定》中称,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车主聘用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而在以前的规定中,如果这类车的驾驶员或售票员在工作中受伤,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是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
  在该《暂行规定》中,市高院还对原来的“建筑企业”修改为“建筑、采掘业等企业”。因为“建筑企业”规定范围较窄,而目前在我市还有大量的矿山和采石场,工伤情况也时有发生,把这部分纳入,更有利于保护这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增
  无证开车酿祸 不认定为工伤
  而在公布的修改版的《暂行规定》中还明确提出,职工本人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遭受伤亡,法院将不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有驾驶证未携带,以及驾驶证超过应年检期限不满一年的除外。
  《暂行规定》中还规定: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侵害,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因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仲裁、民事诉讼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市高院行政庭王必伟法官解释称,关于工伤的认定时限,是有相关规定的,市民和单位都要注意。其中,单位是一个月,个人或近亲属是一年。
  而《暂行规定》中还新增加了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径直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应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事实依法进行审查。
  新闻链接
  六种情形认定劳动关系
  1.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或续订合同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3.双方对劳动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
  4.单位发放了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
  5.试用期满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解聘;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四种情形不算劳动关系
  1.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但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2.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3.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4.其他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相关提醒
  下列情况可以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1.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其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或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要求经办机构履行支付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6.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等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近期知识推荐
热门知识排行
  • 软件登记(35287)
  • 借款合同(34219)
  • 环境行政责任(33742)
  • 著作权主体(33490)
  • 赠与合同(33398)
  • 租赁合同(33269)
  • 仲裁委员会(33132)
  • 合 同(32772)
  • Copyright 2013-2016 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3004283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50001    技术支持: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