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内容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同时保证了,保险合同对保险人而言,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生产生活能及时得到恢复;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保护。
对于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范围,是否适用于除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之外的保险合同,主要指的是人身保险合同。学界存在三种观点:
1、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其理由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它们的可保利益是无法估价的。
2、肯定说,认为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虽然人身保险的本质并不像财产保险那样,直接以恢复标的物原状、重新购置、重新修复为根本目的。但是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减少损失’而不是‘获得利益’。
3、折衷说,这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具有损失补偿性质,在这类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若是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那么当被保险人被投保了多份商业保险并遭受损伤时,受益人就能得到多份保险的赔付。
若是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则受益人不能获得同时赔付,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度,以保险金额为限度,以保险利益为限度。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折衷说或否定说。